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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社区矫正中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
【报送单位】海淀团区委  2007年6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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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,即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。在我国,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,是指已满14周岁、不满18周岁者。处在这个年龄段上的人,实施了危害社会、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,即未成年犯罪人,习惯又称为“少年犯”。我们通常说的青少年犯罪,既包括了青年,也包括了少年,年龄跨度大于未成年。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,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,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,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,是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,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情况,发现新问题,积累新经验。

  依据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,通过分析、调查,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,并对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谈一点粗浅的认识。

  一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现状分析

  近年来,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,犯罪低龄化,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较快,初犯率较高,财产型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呈上升趋势,团伙案件增加,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。而且,可以预见,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,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,西方文化、思想的不断涌入,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也会变得更为复杂。如果不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,对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挽救,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。

  从我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来看,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,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名,其中缓刑5名,年龄16岁1人、17岁4人,农村籍2人,城镇籍3人,犯罪种类有盗窃、抢劫、故意伤害、聚众斗殴。

  据资料显示,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:一是从时间上来看,时间间隔较短,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;二是从犯罪类型来看,初次犯罪种类多集中在抢劫、盗窃、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,判处刑罚相对较轻,重新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,所判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;三是从犯罪现象来看,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单独实施犯罪行为较多,动机也不同于初次犯罪时的为泄私愤、一时冲动、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等多样的特点,而是比较单一,目标明确,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。

  从以上资料来看,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在缓刑期内容易发生重新犯罪,并且随着年龄、身体的增长,犯罪的情节也趋于严重。这些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,也正是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,对他们适用社区矫正,摒弃了监禁对其带来的许多弊端,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,但是由于多种原因,极少数人未能珍惜机会,出现令人遗憾的重新犯罪现象,这应引起我们在工作中的高度重视。

  二、社区矫正中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工作要点分析

  未成年人失足原因多样,各不相同,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、法制观念不强等都有关系,因此,未成年矫正对象除了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外,还与他们的心理、成长环境相关而带有一定的特殊性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,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,关注矫正相关环节,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,对提升矫正实效、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。

  1、未成年矫正对象自身的特点。未成年矫正对象被判处刑罚,这就意味着他们是受到国家刑法惩罚的罪犯。同时,他们也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、思想幼稚单纯、情绪容易波动、自控能力弱的花季青少年。因此,在他们身上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: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是共性特点之一。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,有的甚至觉得好玩,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。判刑后,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识,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。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。一些主观恶习深的未成年矫正对象,不以犯法为耻,“判刑前受气挨打,判刑后扬眉吐气”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沉溺于“扬眉吐气”的快乐之中。同时,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,不能体会到受到刑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。在短期内会认为被判刑反而有了炫耀的资本,恃强凌弱,善恶不分,其主观恶性根治很难,一旦遇到机会,犯罪意念疾速滋长。据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反映,这部分未成年对象极可能出现不服从管理,甚至违反规定、对抗改造的情形。因此,工作中要将其纳入重点矫正的对象,坚持重点监督与适时奖惩相结合,对不服管教、违法犯罪的,必须依法对其严惩不贷。三是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。部分未成年矫正对象不懂“从轻减轻处罚”的涵义,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,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,使其产生“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”的思想。同时,由于缺少及时的心理矫正,缺乏必要的引导沟通,有的未成年矫正对象有一种“破罐破摔”心理,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。

  2、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影响分析。为避免被判处刑罚的青少年罪犯在监禁过程中受到教唆、传染,以适用社区矫正对其进行改造。虽然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和矫正志愿者对其实施管理、教育,但是由于放在社会上,青少年还会普遍进行交往,有的矫正对象利用监管工作间隙,沿袭从前的不良生活圈子和朋友圈子,或者受成分复杂的居住环境的影响,不良生活习惯延续,在犯罪边缘徘徊,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,引发犯罪。如果出现下落不明、脱管、漏管的情况,问题将会更加严重。因此,由于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“群体感染”情况,应当引起足够重视。

  3、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发挥作用情况。在实际情况中,在校生一旦犯罪,就被打入另类,一般学校都有规定,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就要开除学籍,这些未成年人或者被送往工读学校,或者不愿意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拒绝入校,被推向社会,在社会闲散、游荡,很多会再次犯罪,甚至成为惯犯。另一方面,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,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,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。家庭是改造未成年矫正对象极为重要的环节,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,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关注甚少,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。有些家长不但发现不了教育方式的缺点,在孩子犯罪后失望和焦虑心情驱使下,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形式,在客观上不但没有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,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错误教育效果,使其再次触犯法律。

  4、防止教育、监管流于形式,“谁都管但管不深”,在保护、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。当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,处于多个部门管理之下,公检法司、团委、妇联、教育等多个部门都开展了与职能相关的工作,各管一段,延伸帮教,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,更好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。但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、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,仅靠分段进行或者工作程序中顺带进行的,不是长效之策。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,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基本都采取程序化帮助、说教式为主的套路方式,教育方式枯燥生硬,心理矫正没有及时跟上,矫正效果甚微。因此,在社区矫正工作中,也应当避免只停留于形式而缺乏实质内容的教育活动,只要有利于矫正犯罪青少年,应当勇于尝试、大胆创新教育方式、方法和具体内容。

  三、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和监管的几点思考

 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,涉及到国家司法、刑罚执行、治安管理、社区管理、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,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,需要有关部门相互配合,相互支持,切实发挥职能部门整体协调一致的优势开展工作,需要家庭、学校和全社会共同建立起挽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配套体系,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。

  1、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,能够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,体现出对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重视、关爱。惩罚和教育的关系问题,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出现的共性问题。国际社会对少年犯处置的主流趋向是非刑事化、非监禁化、轻刑化。日本也面临着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问题。日本认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处理,既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,又要收到福利政策的效果。所以,日本《少年法》的规定,将所有的案件都送到家庭裁判所,并优先考虑采用口头警告、送训练学校或缓刑等措施。我国从实际出发,借鉴、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,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采取了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方针,并通过多种渠道、多项措施,使之得到落实和完善。社区矫正工作就较好的体现了教育和惩罚之间的关系,在对未成年犯矫正过程中,我们的矫正组织坚持教育、感化和挽救的基本原则来开展工作,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不处罚。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能力,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。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岁,这是比较科学、合理的,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致或较为接近。但是,惩罚本身不是目的,惩罚的目的是立足于对犯罪者的改造和挽救。在未成年矫正对象置身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,按照规定参加力所能及的、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,以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,并接受矫正组织的监督考核。未成年矫正对象在接受处罚的同时,可以照常学习、生活,有利于培养其社会责任感,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,早日回归社会。

  2、心理矫正、思想改造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根本。从马加爵案件就可以看出心理疏导、思想沟通的重要性,马加爵有心理缺陷并不可怕,可怕的是没有及时得到组织或个人的帮助、治疗。心理辅导、思想引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矫正的最有用的方法之一。心理矫治、思想改造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,新的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。在实践中,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,世界观尚未定型、人生观显著错位、价值观严重扭曲,误入歧途,走向犯罪。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,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多次深入接触,了解其心路历程,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。犯罪青少年虽然在心理上有缺陷,但他们仍然具有同龄人共性的心理特点。例如:青少年罪犯会有情绪不稳定,自尊心强,希望得到宽恕谅解、不受歧视等等的特点。针对这些特点,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们要尊重他们的情感,对症下药,和风细雨的耐心帮教,对他们的优点、进步及时表扬、鼓励,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,有效制止,帮助他们树立信心,分辨善恶,理解和信任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服从管理,树立正确的“三观”,重塑人生。当然,要系统、规范开展矫治心理、改造思想的工作,笔者认为,急需要对矫正工作者开展专门的培训,需要配备心理辅导的专业人才和明确专门机构。

  3、加强文化知识学习,开展职业技术培训,鼓励自谋职业或者推荐就业,完成未成年矫正对象回归的“软着陆”。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非常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,从立法来看,我国宪法规定:“国家培养青年、少年、儿童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。”建国以后,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青少年的法律、法规,如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,依法免予刑事处罚、判处非监禁刑罚、判处刑罚宣告缓刑、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,复学、升学、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,不受歧视。从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来看,少年犯主要来自于闲散未成年人。据一份调查资料显示,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.2%,他们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,文盲、小学和初中水平的占了97%。因此,必须促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,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、生活创造有利条件,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,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渊。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,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,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,帮助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。劳动部门对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,让他们多学习掌握一些劳动技能,鼓励自谋职业,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。据报载,泰兴检察院对判处非监禁刑的青少年给予人文关怀,有效促进了教育改造,并取得显著成效。在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出现过这样的情况,很多未成年矫正对象复学后或者就业中,不愿意让周围同学、同事知道自己是矫正对象的身份。所以,鉴于此,遇有类似情形,从有利于矫正工作开展出发,矫正组织、学校、社区和相关部门在工作中既应当注意保密范围、工作方法,又要严防矫正对象因读书、就业发生脱管、漏管现象。

  4、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,通过社会帮教,统一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。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,仅靠几个部门力量是远远不够的。社区矫正在完全的社会环境中实施,必须依托社区,充分利用社会资源,调动社会力量。工作中,招募社区服务人员、专家学者、干部、教师、高校学生、法律界人才等社会有识之士和矫正对象家长、亲朋好友等,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,共同参与到工作中来,形成工作合力。笔者认为,特别应当调动和发挥政法系统的老领导、老党员、老同志的作用,与社区矫正未成年对象结对开展帮教活动,参与社区矫正工作。作为政法战线上的一员,矫治、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。同时,具备法律、政策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们,开展帮教工作独具优势,应当充分发挥好这一支活跃的生力军的作用,为教育、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事业贡献力量。

  5、完善立法是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相统一的有力保障。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维护,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而非对抗性的。但是,要真正在实践中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统一性,合理的制度安排是非常必要的。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刑罚体系,需要通过立法过程做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,来保障社区矫正的正常运行。笔者认为,有三个方面必须落实。

  首先,从适用决定机制上,犯罪未成年人是否适合社区服刑,社区的意见应当有表达的渠道。把好社区矫正适用的犯罪未成年人一关,对于社区安全的维护是非常必要的。对于主观恶性大、犯罪情节严重、人身危险程度高的未成年罪犯,是不适合社区矫正的。如果不加区别的适用,当然不利于社区安全的维护。因此,法院在适用非监禁刑时,给社区意见一个渠道,通过社区来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社区表现、人格特征,以此作为判断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部分依据,从而有利于把好适用对象这一关。

  其次,从执行主体上,法律必须充分定义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实施和作用。非监禁刑的执行原来一直是由公安机关承担,现行的试点意见规定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,公安机关仍然是执法主体。在实际工作中,司法所必然要承担着大量具体的工作,因此,作为执行非监禁刑,立法界定司法所执法主体地位、建立社区矫正刑罚体制是非常必要的。

  第三,在矫正措施上,未成年矫正对象法律特征不同,处理应当有所不同。对未成年人矫正个案的制定和措施的落实,必须和不同类型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律特征相协调。在教育、监督、奖惩措施中,要认真区别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,对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要保护,监督其履行法定义务。笔者建议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、特别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制度的立法,对积极改造、表现突出的,应当给予奖励,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刑;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严格惩处,对其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这样才能严肃执法,维护社会稳定。

  区街工办   白  飞 

 

 

编辑:共青团北京市委 发表时间: 2007-6-5  点击数: 文章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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